当下,随着一次性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开展,一次性住房补贴引发的争议不断地产生,诉至法院的日益增多。由于一次性住房补贴政策性强、操作时间跨度长,期间享受人的婚姻、死亡等情况经常发生变化,使得人民法院对该类争议的受理、审判原则把握不一,审理难度增大。本文试从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及取得的时间界定两方面予以探讨。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国家取消福利分房和实物分房而为职工解决住房问题给予的补贴资助,即将单位原有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为住房补贴,一次性地发给职工,由职工通过购买或租赁的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当事人一般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一次性住房补贴的财产性质存有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对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未作具体规定,但该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界定为归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