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xx]16号《xx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xx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的精神,我单位进行了糸统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我公司未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单位法人条件符合有关规定;实际使用的名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一致, 无擅自增加名称的行为;实际的住所与核准登记的住所一致;公司始终是按照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公司一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工作。
(三)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继续有效;未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未允许其它企业和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我公司有继续具备承担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建筑施工能力。
(四)无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时,不擅自施工;承包的工程无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我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始终执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七)近几年未发生较